我国刑法中“犯罪类型设置”的检讨——从背信罪的设立入手

据有关报道,在“老鼠仓”事件发生之后,虽然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老鼠仓”行为损害的对象本身是特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不是像内幕交易、操纵等行为损害的是市场公众投资者。此外“老鼠仓”的后果是让基金投资人承担风险,其中并不涉及到内幕信息,而该案中的基金从业人员唐建、王黎敏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知情人员。
犯罪类型设置 刑事责任 背信罪
吴情树
华侨大学法学院 武汉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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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215
2009-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