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修改方式不足及完善
1997年,我国对1979年刑法典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形成了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刑法典。法典化的形成意味着对法律不能朝令夕改、频繁变更,只有到迫不得已的时候才能冒着损害法典稳定性的危险去变动其中的某些条文。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处理法典的稳定性与社会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作为立法者,需要坚持刑法修改的必要性原则,妥善衡量刑法这把“双刃剑”所可能带来的利与弊。自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①以来,我国刑法典一直采用刑法修正案的单一修改模式。
修改方式 刑法典 稳定性
陈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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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315
2009-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