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方式--兼论持有的实质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方式问题,即本罪危害行为表现为作为、不作为、持有抑或其他,在学界一直存在较大分歧。④各种分歧意见的背后,是人们在两个认识环节上存在不同的意见:一是人们对本罪危害行为的内容把握不一。②储槐植教授认为,本罪的客观要件蕴含在刑法第395条第1款前段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之中,“它具体包含三因素:(1)持有。(2)明显超过合法收入。(3)差额巨大的财产。”该款后段中的“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不是本罪行为要件,“仅具有诉讼法和方法论的意义。”因此,本罪的危害行为是“持有”(即“持有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行为方式 危害行为
张曙光
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37-455
2009-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