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犯罪原因及其防控对策--基于社会分层的法律秩序效应理论的探析

弱势群体这一概念最早由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和社会政策专家马歇尔在20世纪50年代于全面论述公民理论时提出,他认为公民权有公民的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构成,所有拥有完全公民资格的公民都可以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的权利,而欠缺这类权利的公民则显然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讨论弱势群体问题是多属社会学范畴,而法学界对“弱势群体”这一概念的界定尚处于讨论之中。有学者认为,弱势群体主要是指在社会生活中的具有贫困性的人群,既表现为生活水平的数量低下,也表现为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具体而言,其消费结构中,绝大部分或全部的收入用于食品,入不敷出。

弱势群体 公民权 法律秩序

屈洁 梁榕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国内会议

“社会变迁、刑法发展与立法模式变革”学术研讨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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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557

2009-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