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伤控制外科”概念在重型颅脑损伤合并严重休克救治中的临床运用研究
实行DCS的指征损伤控制(damage control)一词最早源于美国海军,意思是指一般船承受损害和维持完整性的能力。损伤控制外科(DCS)这一概念是1983年首先由Stone等(2)提出,并逐步建立DCS三阶段原则:初始简化手术、复苏和确定性手术。近年来DCS从早期集中于腹部创伤逐渐发展到胸心外科、颅脑外科、血管外科、骨科,特别是严重多发伤的临床救治,有效降低了严重创伤病人的病死率(3-5)。但并非所有创伤病人都需要实行DCS,实行DCS既取决于病人创伤的严重程度,如危及生命的多个系统损伤,或受制于可利用资源,如群体性灾害事故、战场救治等。因此,预先做出判断而不是等到伤情恶化,病人处于极端状态下再决定DCS非常重要。我们参照Moore和Asensio等(1,6)提出的损伤控制纳入条件,尽早确立是否实施DCS。
创伤控制外科 指征损伤控制 颅脑损伤 休克
王建荣
西昌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 四川 615000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238-241
2011-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