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外伤性青光眼的法医学鉴定

现行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并没有外伤性青光眼的相关条款,在实际检案中,经常会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而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当中,将“眼组织器官损伤致青光眼”规定为属轻伤一级。“眼组织器官损伤致青光眼”也就是外伤性青光眼,在法医临床检验鉴定中并不多见,故有必要对其在鉴定中的注意事项进行总结。

外伤性青光眼 法医学鉴定 损伤程度

王力 李彦明 杜德启

北京市通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北京 101118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三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包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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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5

2010-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