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诊自鉴”问题的思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立法形式界定了司法鉴定的定义,明确了“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类鉴定”为司法鉴定范围,取消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的技术鉴定机构,限制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置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规定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以避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和自审自鉴之嫌”。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科学、客观、公正的重要保障。
司法鉴定 立法形式 制度改革
徐景东 孙瑞云
秦皇岛市海港司法鉴定中心 06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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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3
2010-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