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特殊人体伤残评定初步分析与探讨
案例:张某某(女,42岁,南昌某企业下岗工人),自诉2008年2月19日晚22时许,骑三轮踏板车行至南昌市井冈山大道路段与一辆出租车发生事故致伤,当时被送往南昌某医院治疗,X线及CT示:右股骨大粗隆骨折,入院后,行右股骨大粗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对症治疗,出院诊断:1、右股骨大粗隆骨折;2、左下肢小儿麻痹症;六个月后申请要求进行伤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 伤残评定 特殊人体
涂有水 么玲 彭东兵 黄文斌 晓真
南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 330009
国内会议
包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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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44
2010-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