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医疗纠纷中因果关系法医学鉴定的探讨

在医疗纠纷的法医学鉴定中,医疗单位责任的认定要满足4个要件,即医疗单位是否有过错、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多种原因中医疗过错对损害结果的作用程度。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过错和损害后果两项要件,而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对损害结果的作用程度其实也已经暗含其中,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八款“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是一致的。

医疗纠纷 因果关系 法医学鉴定

王文科 韩振才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 154002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三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包头

中文

166-167

2010-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