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创是否形成皮瓣入手推断致伤物1例
案例:甲与乙因纠纷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甲脸部受伤。初次鉴定甲面部损伤为轻伤。一年后该案提请批捕,审查发现证人证言多不一致,各执一词,甲述其脸部伤系被乙砍刀砍伤,而乙辩解称,甲脸部伤是甲的对象丙挥动伐树用的油锯不小心甩到甲脸部所致。在此情况下,委托我中心对该损伤致伤物进行分析推断。侦查人员提供现场砍刀一把、油锯一台,及伤后3天初次伤检鉴定书及伤检照片,我中心对其面部疤痕进行了检验。经分析后认为刀砍击不能形成此损伤,油锯造成该损伤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因此避免了乙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
致伤物 法医临床学 伤检鉴定
王金祥 李学 张天祥 侯常永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 27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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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