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我国现行的法医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包括三部分:两部两院分别于1990年7月1日颁布施行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以及公安部于1997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即通常说的重伤、轻伤、轻微伤的鉴定标准。法医在进行伤情鉴定时,根据损伤程度的不同,分别比较三个标准作出不同的鉴定结论。上述标准的施行,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至今已近20年没有修订,随着法制化进程和现代医学、科技的迅猛发展,现行标准已严重滞后,操作性不强,极易引发纠纷和信访事件,亟待修改完善。为进一步加强刑事技术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公安部五局组织专家对现行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诸标准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订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新《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法医鉴定 损伤程度
陈宝军 伍绍军
衡阳铁路公安处技术科 421002
国内会议
包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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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227
2010-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