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法行医案中就诊人损害程度鉴定标准的适用
《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构成非法行医罪。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影响非法行医罪定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由于本罪的立法语言较为概括,加之目前尚无立法、司法解释来进一步诠释,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在就诊人损害程度鉴定适用标准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有人认为应采用医学标准,也有人认为应采取刑法标准,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无所适从的局面,有必要对此进一步探讨。
非法行医 就诊人 损害程度 鉴定标准
朱继东 王晓民
苍山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苍山 277700 苍山县公安局 山东苍山 277700
国内会议
包头
中文
255-256
2010-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