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赔命价习惯法对我国刑事司法的挑战及其可能贡献
大力提倡我中华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大好时机,我们这些法学者应当对那种单纯的对策法学、引进法学、移植法学方法和重在强调国家法一统天下的传统法制观念作出深刻反思的同时,也要批判当今中国部分法学家对我国的民间法和习惯法没有针对性地进行全面展开研究的盲目举措。在多民族国家应肯定藏族赔命价刑事习惯法等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对国家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毫无疑问,藏族赔命价刑事习惯法等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中确实存在着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因素,但我们更应该肯定那些跟国家法遵循着不同的法理念而在司法实践中顽强地表现着自己、保持着它极强的生命力来保障和维护着司法资源相对薄弱一方的社会稳定,并且在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寻求被害人和加害人合法权益的双向保护.及时恢复原被告双方的正义及经济伦理价值、保障人的生命权、减少死刑和限制死刑、慎用死刑和废除死刑等方面确实发挥着目前的国家刑事制定法难以发挥的作用。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席卷全球的当代刑事政策运动与刑罚改革潮流的今天,通过强制适用我国刑事制定法来压制与排斥藏族习惯法的积极因素,甚至革除或破除藏族赔命价刑事习惯法的做法是不合适的,不尊重藏区等中国本土化法治资源,将会导致国家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和刑事司法改革的失败,只要合理利用藏族赔命价刑事习惯法等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中合理的确定性和法则的可预见性与适度的自由裁量相结合的司法正义养分,才能为我国刑事司法与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的协调发展提供有机统一的有效途径,也为我国刑事法治建设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的法治进程发挥更大的作用。
藏族赔命价 刑事习惯法 刑事司法
南杰·隆英强
西北民族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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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