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民间法价值与规范的局限性

现代法冶作为一个普世性的治国方略与叙事,它在正处于转型过程中的中国获得了普遍的理性共识。现代法冶包含着人权、正义、自由、平等、公平、效率与秩序等基本价值追求,这些具有现代性、普世性与系统性的价值有着超越民间法价值的优越性。一般而言,民间法需要满足建立在基于血缘与地域关系上的礼活秩序维持的需要,因此,国家法与民间法存在着经常性的冲突,而民间法的不足决定了它难以满足现代社会多重与多层次的价值需要。从规范上而言,无论是少数民族还是汉族,其民间法面临着法律现代化的巨大压力;在市场经济的嵌入与解构下,民间法规则对于市场交易安全与效率的保障也存在不足;在司法领域,民间法的法源位阶的认定与适用方面存在种种局限性。

国家法 民间法 局限性

涂少彬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武汉

中文

63-67

2008-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