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习惯的法经济学研究——从“物权习惯”到“习惯物权”
习惯(法)与物权立法的结合可以构成两种制度产物,一曰“物权习惯”,一曰”习惯物权”。对于前者,我国的《物权法》仅在不动产相邻关系以及法定孳息取得两个问题上表明对民事习惯的尊重和采纳;而对于后者,《物权法》则坚定继承了大陆法系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从而排除了习惯(法)对物权的创设功能。《物权法》对民事习惯的限制适用,既不利于物权关系的调整,也不利于习惯物权经济功能的发挥。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法官应该灵活的把握物权关系背后的“习惯”因素,通过认定、吸收、转化、过滤等技术手段,利用民事习惯提高物权法律实践的效率。
物权法定 习惯物权 物权习惯
周林彬 董淳锷
中山大学 法学院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148-164
2008-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