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乡村社会法治秩序的建构
当代中国乡村社会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从礼治秩序向法治秩序转变的过菠时期,在混杂多元的社会秩序中确立法治秩序在乡村社会的权威地位,并使其发挥最佳效用,是乡村社会法治秩序建构的关键。本文认为,中国传统的中庸思想,对建构国家法与民同法良性互动关系,实现诉讼解纷方式与非诉讼解纷方式的互补与融合,培育乡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处理乡民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从而成功实现乡村社会法治秩序的建构,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乡村社会 法治秩序 中庸方法论
邓红蕾 刘雪梅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中南林学院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208-213
2008-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