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习惯法对乡村社会的治理——以湘鄂西民族地区为例
湘鄂西少数民族习惯法对乡村治理至今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转型中乡村治理面临着许多新问题,习惯法正在被边缘化。现代乡村和谐秩序的构建不能抛弃习惯法,应实现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融通和分治。确立习惯法在特定族群与人群中的契约地位,认可其司法适用效力。引导习惯法自我变革、吐故纳新,进行再造。引导公众参与,规范习惯法行为。
民族习惯法 边缘化 治理措施 契约地位 乡村社会
冉瑞燕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393-398
2008-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