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社会与法律秩序
中国民间社会的客观存在可以从儒家文化传统,地理环境和国家政策三个方面来认识,民间法作为民间社会的运行逻辑,在时间维度上是一种传统的延续,在空间维度上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这使它在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制现代化建设中遭受了轻视和排斥,这一现象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心理、政治根源。以国家法为中心的法治道路具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所以,民间法对于实现法律秩序具有毋庸置疑的积极意义。我们应当顺应国家与社会融和互通的世界潮流,借鉴中国传统文化中处理礼俗关系的模式,从立法和司法两个途径入手,建立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良性互动、和谐沟通的关系。
民间社会 民间法 国家法 法律秩序
王斐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414-419
2008-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