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化遗产精神权利的探讨
按联合国教科组织《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文化遗产是指以不可移动的物态方式存在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等,与我国文物保护法所指称的不可移动文物相近。在当今世界,文化遗产具有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双重属性是人们的共识,这是因为它作为物化的人类活动遗存,还承载着历史发展过程中特定民族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思想、宗教、美学、文学、艺术观念等等,是国家凝聚力、向心力、生命力和创造力的体现,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因而在价值上,保护文化遗产并不单纯是保护其物质实存,更深层次的意义还在于保护其所蕴含的这种特殊的“精神定在”。目前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文化遗产仅给予了物权(有形财产权)保护,但在保护由其“精神定在”所形成的精神权利(无形财产权)方面还尚属空白,对此需要加以认真的探讨和研究。
文化遗产 保护措施 精神权利
姜玉珂
牡丹江市文物管理站
国内会议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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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43
2008-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