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事一议”政策的合理性及推进策略——基于政策实践悖论的反思
“一事一议”制度首创于安徽省税费改革时期,是作为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推出的,主要是指在农村税费改革后,凡村内兴办农田水利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改水等集体生产公益性事业,如果涉及收费和投劳等问题,必须通过村民民主表决的方式来进行。按照《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一是农村税费改革后,村提留被取消,用于农村公益性建设的公积金项目随之也不复存在,再行筹集资金必须通过“一事一议”;二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统一规定的农村劳动积累工和农民义务工,再需农民投劳进行公益建设,也必须通过“一事一议”。为规范“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制度,安徽省紧接着又推出了《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筹资筹劳必须遵循“村民自愿、村民受益、量力而行、上限控制、程序规范、使用公开”的原则。安徽省推出的“一事一议”制度很快就成为各个省市在税费改革中效仿的模板,成为后税费时代乡村社会公共品供给的官方政策。
税费改革 一事一议政策 乡村社会
赵晓峰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国内会议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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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634
2008-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