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原则在医学侵权法中的个性存在和独特价值
尽管我国的医疗法律法规中不乏关于知情同意的规定,但是在违反知情同意原则的责任承担方面我国现有法律中多是对相关人员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而缺乏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医学领域的知情同意原则在我国侵权法中基本上处于一种失语状态。我国上海市曾发生首例患者知情同意纠纷案,引起了医学与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在该案中,一患者陈某以医院在对其施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术之前未向其本人告知术后并发症(左眼上睑下垂)为由要求医院承担过错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某甲医院未完全向陈某明示术后风险,致使陈某丧失选择手术与否的机会,并造成严重后果,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所以某甲医院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该判案对我国现有法律的冲击是有目共睹的,以至于有人士对案中法院所表现出的过大的“自由裁量”表示出了担心,并建议我国加强侵犯知情权责任方面的法律规定。
医学侵权法 知情同意原则 独特价值 医疗纠纷
赵西巨
山东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83-115
2007-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