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先用权”的法律思考——以一起“主张植物新品种先用权”案为例
先用权在专利法中是针对“先申请原则”的一种救济性措施。在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中,我国也采取先申请原则,先用权制度所要避免的不公平现象在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和获权中同样存在。从《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来看,我国对植物新品种“先用权”是禁止的,以植物新品种“先用权”为由主张权利是有法律障碍的。因此,文中原告主张的植物新品种“先用权”在现行法律中缺乏法律基础。但从公平的角度分析,先用权制度应当在植物新品种中占有一席之地。
植物新品种 品种权 先用权 侵权行为
陈锦铭 李秀丽 李东海
青岛农业大学经济学院,山东青岛 266109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17-26
2007-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