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评论》“争国家的自由”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国家作为一个自由主,体亦应享有政治、经济等领域的自由权利,西方经典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没有专门系统的探讨。尽管霍布豪斯在《自由主义》中稍有提及,但均过于简略。霍氏该书有专节讲地方自由、种族自由和民族自由,但很容易让人有“为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寻找理论依据”的感觉。霍称“如果一个弱小的民族与一个较大或较强的民族合并后,能够用对联合双方都行得通的普通法律加以统治,并履行自由的所有一般性原则,那末,这种安排对双方来说就是最好的”。而实际上,文化的独特性与多元性使得强国对弱国的合并多少都带有强迫的意味,因为强国在不是铁板一块的弱国总能找出代言人与收买更多不明真相的民众为其摇旗呐喊。所以,霍布豪斯最后也不得不表示:“直到白人充分学会管理自己的生活为止,他对黑人所能做的最好的事是什么事也不要做。在这方面,更建设性的自由主义尚需假以时日。”
《现代评论》 自由主义 自由权利
陈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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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422
200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