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儿童权利公约》的视角看中国儿童保护立法
了解《儿童权利公约》(下文简称“公约”)的执行情况,对国内立法进行梳理、比较和分析是一个重要的视角。当然,法院判决、政府政策、行政程序或规则、服务、项目、政策的解释与适用,以及对政府官员、服务提供者、学校、教师、卫生工作者、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家庭以及儿童本身进行分析,对于全面了解公约在中国的实施均有所帮助。但是,如果想在有限的篇幅和时间内,对儿童保护方方面面都进行考察,即便是对儿童保护的国内立法进行全面的审查也是不现实的,因此,本文仅从立法层面着重关照儿童保护的基本原则,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以及特需儿童群体的保护和重返社会问题。需要说明的是,选取这些问题并不意味着儿童保护其他方面的问题是不重要的,诸如儿童的公民权和基本自由问题、儿童的文化权和闲暇问题、儿童的健康和社会福利问题,等等。毫无疑问,就这些问题建构一个良好的制度对儿童保护水平都会有极大的提升。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保护 制度建构
王雪梅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206-220
2007-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