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沉淀成本补偿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变迁的效率与公平研究

通常,对于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变迁问题,就像经济学上的局部均衡分析,往往强调经济效率而忽略公平问题。强调产权结构调整的,实际上隐含假设产业结构合理(张维迎,1995;1999),忽略了体制转轨的宏观经济环境和初始禀赋条件会对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变迁产生的影响;强调产业结构扭曲的,实际上关注了体制转轨的宏观经济环境和初始禀赋条件(林毅夫等,1997;1999),忽略了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市场不完全对产业结构调整的阻碍影响,无法具体看到历史、社会的、政治等初始状况对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变迁的约束。实际上,对于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变迁的障碍,往往认为企业的规模和国有资产的购买力成为大中型企业改制的最重要、最普遍的制约条件(刘小玄,2001),也有些学者遵循新制度经济学中有关交易成本理论来解释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变迁的障碍在于交易成本,主要与产权结构调整相关。虽然关注了工人的社会性沉淀成本(社会性负担),但却忽略了工人、经理和政府所有者的经济性沉淀成本,并将转产和破产等视为存量调整的主要手段。张维迎(1999)涉及了经理剩余控制权损失的不可补偿性,即经理的经济性沉淀成本,同样也忽略了工人、经理和政府所有者的经济性沉淀成本。这就产生了一系列问题:解决了工人的社会性负担,为什么国有企业还不能自由退出市场?政府放弃国有企业产权并不是为了增进企业的效率,而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或者说是为了减轻因补贴亏损国企而造成的财政负担(王红领等,2001),既然如此,追求自身收入最大化的国企政府所有者亏损时为什么不能依靠市场直接出售其生产要素以获得相应的要素收入,究其根本到底是什么阻碍了这一过程?

国有企业 治理结构 成本补偿

汤吉军 王亚卓

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

国内会议

第七届国有经济论坛暨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治理学术研讨会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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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182

2007-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