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从宽解释的必要性初探——由一起行政案例”1”所引发的思考
所谓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诉讼中,一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成为原告应具备一定条件,这些条件构成原告的资格。符合原告资格的相对人,称“适格原告”。 成为“适格原告”,其中有一个必备的条件就是“须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在一般情况下,原告必须是利益受侵害的“自己”,只有在原告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已不复存在时,与原告有特定利害关系的主体之间,才发生原告资格转移的问题。可在实践当中,未受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个人,组织为公益利益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可否与《民事诉讼法》一样规定“支持起诉制度”?本文就行政诉讼中确立支持起诉制度,扩大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范围的必要性做些简要论述。
行政诉讼 原告资格 从宽解释 必要性
王丽英 刘蓓 左忠堂
中国刑警学院
国内会议
沈阳
中文
1165-1168
2007-08-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