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必要性及途径
为加强人民检察工作的民主监督,我国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本文剖析了现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弊端,并提出了加以改良的立法建议。主要有:(1)通常由检察机关从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具有一定司法经验的人群中选任人民监督员的方法不合理,任职资格缺乏广泛的代表性;(2)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由被监督者来主持,监督过程缺乏主动性;(3)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与办案保密存在冲突,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期限与检察机关的办案期限存在冲突;(4)人民监督员没有专门的经费保障。针对于此,应在国家支持和参与下,进行人民监督员与人民陪审员制度合二为一成为司法监督员的立法,立法工作重点是选任程序、机构设置、经费保障、考核等几方面。司法监督员在具体行使人民监督员的职权时,可以参照国外的陪审员制度。文中对人民监督员应承担的责任做出了说明。
人民监督员 立法完善 选任程序 任职资格 经费 行使权力 检察业务
张欣若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沈阳
中文
1204-1206
2007-08-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