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与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基于浙江的研究
由于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上存在种种局限性,为更好地服务于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建设成“公共服务型”政府,政府必须实行公共服务提供的分权化,即让更多政府以外的组织加入到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当中,包括私营企业、社会组织等。其中,社会组织作为日渐崛起的“第三力量”,并以其特有优势将发挥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共服务 多元化 社会组织 政府管理
徐祖荣
浙江省杭州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国内会议
常州
中文
21-25
2009-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