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残疾与民事行为能力关系
张某,男,43岁,1997年在我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曾先后4次住院。2007年,张某家属带其到我院进行残疾鉴定,工作人员为其鉴定为精神残疾三级,据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为张某签发了《残疾人证》,精神类(三级)。2010年3月,张某将本村一村民砍成重伤,警察以故意伤人逮扑,张某家属持其残疾证,要求警察放人,对方坚决不同意,为此警察认为我院的鉴定影响了执法,要求我们解释病人情况。事实上,这是精神病人的残疾与民事行为能力关系问题,两个概念不能混淆,他们从不同的方面反映病人不同的问题,不能借用,下面就这两个问题做简单分析。
精神病人 残疾 民事行为能力
董宜忠 李延强 刘洪坤
平阴县孔村卫生院
国内会议
山东省医学会精神医学专业委员会第十八次学术会议暨山东省康复医学会精神康复专业委员会第十次学术会议
山东枣庄
中文
100-102
2010-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