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劳务派遣争议的共同当事人和连带责任——从一个劳动争议案件谈起

张某于2009年6月13日申请仲裁,要求某股份公司支付5月1日至26日工资1472.73元(按月工资1800元计),5月业绩提成525元,2008年3月6日至2009年5月26日期间加班工资12350.40元(按月工资1800元)。

劳务派遣争议 共同当事人 连带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

周国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内会议

“金融危机与劳动法的实施”学术研讨会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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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