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务派遣争议的共同当事人和连带责任——从一个劳动争议案件谈起

张某于2009年6月13日申请仲裁,要求某股份公司支付5月1日至26日工资1472.73元(按月工资1800元计),5月业绩提成525元,2008年3月6日至2009年5月26日期间加班工资12350.40元(按月工资1800元)。
劳务派遣争议 共同当事人 连带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
周国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31-35
2009-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劳务派遣争议 共同当事人 连带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
周国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31-35
2009-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