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金融危机与工时制度的实施(提纲)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金融危机 工时制度 劳动法

沈同仙

苏州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金融危机与劳动法的实施”学术研讨会

南京

中文

179-180

2009-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