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商标法上的权利丧失原则

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是商标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经常遇剑的一个法律问题。所谓在先权利是指成立于商标权之前的合法权利。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外国商标法的规定以及民法原理,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其他知识产权,如商号权、植物品种名称权、地理标志权以及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如何处理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是各国商标立法和司法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德国等国家的商标法是通过权利丧失原则来解决这一问题的。我国《商标法》第27条亦对此作了规定。但是,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特别是对非恶意取得的在后的商标权应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理论界对此问题似乎尚未顾及,因此,实务上对此类问题的处理难免出现偏差,武松打虎图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的判例就是一个典型。

商标法 权利丧失原则 知识产权

张玉敏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4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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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