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美国《版权法》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微型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相继成为市场上的主导产品。与此相应,计算机软件市场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是软件用户的急剧增加,另一方面是通用软件的大量上市。这虽然为软件厂商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但也为非法复制品提供了市场空间。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商业秘密法已经很难对计算机软件,尤其是整体的软件产品提供有效的保护。同时,由于对软件的技术特征还缺乏清楚的认识,无论是美国国会还是法院,都不愿意对计算机软件提供专利权的保护。这样,版权方式就成了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主要方式。

美国 版权法 计算机软件 保护措施

李明德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100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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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