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拟物的权利属性与法律保护
目前,我国法律对虚拟物未作出明确的权利定性。在这种情况下,虚拟物仅仅表现为一种合法的财产利益。虚拟物符合传统民法上“物”的特性,应当被定性为物权的客体。因此,应该采用物权的保护模式保护虚拟物,并由此决定与之相适应的刑法保护模式。
虚拟物 财产 民法保护 刑法保护 权利属性
齐爱民 吕光通
广西大学法学院 530004
国内会议
全国科技法制高峰论坛暨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成立二十周年纪念大会
北京
中文
824-829
2008-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