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我国技术合同法律制度与主要的工业发达国家技术合同法律制度比较

技术是人们利用自然规律所作出的创造,因此技术早就存在了,不过在人类社会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技术并不独立存在,它与生产过程混同一体,附着于商品。在商晶经济产生后,它则附着于产晶进行交换,所以也没有单独的技术合同存在,不论是我国还是当今的工业发达国家都是这样的,当进入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后,技术才从生产中相对地分离出来,技术也就通过合同这一法律形式进行交换,它最先出现于1817年的英国,后被主要的工业发达国家所应用,但在理论上未作深入的探索研究,在实践上也朱作系统的规范,制约了技术合同积极作用的充分发挥,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鉴于技术的迅速发展,交换的频繁,技术合同才被广泛应用,主要的工业发达国家相继地形成了技术合同的法律制度,有关技术合同方面的法律规范大多散见于民法、商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有关的单行条例之中。我国因长期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经济的状态,新中国成立后又受计划的严密监控,商品交换不发达,技术的总体水平较低,因此,技术没有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换,在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中,与技术交换有密切关系的科技协作合同占了一席之地,但由于当时社会没有承认技术是一种商品,还是一家拥有,全国使用,所以很难适用。直到1985年我国进行科技体制改革,全面推行技术有偿使用、转让,与此同时发布了一些相应的法规并着手进行技术合同法的制定工作,于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正式问世,随即发布了一系列配套法规,使我国的技术合同法律制度趋于完善,基本上能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

技术合同 法律制度 科技体制改革

李铸国

上海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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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