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遗传资源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与中国的选择
按照《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遗传资源是指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具有遗传功能的材料(遗传材料),包括来自植物、动物(应包括人)、微生物或其他任何具有遗传功能的材料。其中,动、植物遗传资源是指动、植物本身和所有的体细胞与生殖细胞系;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血液、制各物、重组脱氧核糖核酸(DNA)构建体等遗传材料及相关的信息资料(根据中国1998年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遗传资源 知识产权 利益分享机制 生物多样性公约
朱雪忠 杨远斌
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 430074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430074
国内会议
全国科技法制高峰论坛暨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成立二十周年纪念大会
北京
中文
295-301
2008-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