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环境分析
我国法律积极培育西部矿业权市场,并推进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的法律化,将为西部经济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机遇;但矿产资源科学管理立法目标不明确、矿区环境保护立法欠具体,已构成其严峻挑战.完善西部矿产资源开发的法律体系,必须坚持系统论的观点:(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土地复垦条例》.在我国法律中明确界定矿业权;确立“三率”监管制度.建立土地复垦基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2)出台《西部开发与促进法》.明确西部开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实施矿产资源经济特区制度;(3)完善西部各省区地方性矿产资源法规.
西部地区 矿产资源 法律环境 矿业权 矿产资源经济特区
才惠莲 严良
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 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235-240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