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医院门诊药房退药原因分析
国家卫生部、中国医药管理局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六章第二十七条中明确提出,“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患者在门诊取药后又要求退药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给医院的药品管理带来很大难度,也使门诊药房调剂工作受到一定影响,同时存在很大的药品安全隐患。
儿童医院 门诊 药房退药
梅艳 周军 汪洋
武汉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湖北武汉 430016
国内会议
第二十一届全国儿科药学学术会议暨第二届全国儿科中青年药师论文报告会
郑州
中文
316-319
2010-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