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能源管网输送定价的立法规制
能源输送管网一方面作为公用设施,另一方面具有自然垄断行业的性质,由此决定了定价规制将成为规制的重要方式。定价规制作为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在许多国家通过能源政策和立法得以运用。我国能源管网输送定价的现状和未来改革目标,决定了我国能源立法在能源管网输送定价原则性规定中应该具有激励性规制的因素,具体立法设计应该朝着管网输送开放、输配分离的方向发展。
能源管网输送企业 定价原则 立法规制
张冰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秦皇岛
中文
353-360
2009-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