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目标、多样性话语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以自由市场、财产保护和实现贸易为基本诉求的权利形态,在制度激励创新的过程中,其一元的经济目标得以实现。这就有可能导致对制度本应关注的艺术、生命、教育、环境等其他文化元素的漠视或忽视。事实上,在新的历史时期,传统的以单一经济目标覆盖知识产权价值的做法将被证明是不合适的。《文化多样性公约》虽非彻底的倡扬文化多样性的公约,它依然停留在文化的经济表现形态,并用以激励文化产品(服务)的创新。但是该公约毕竟让更多的思考者意识到,将文化目标与多样性话语渗入知识产权制度理念的可能性。本文围绕着文化目标、多样性话语和知识产权制度理念,探讨了《文化多样性公约》引发的价值争论可能会对知识产权制度理念带来的冲击,并希望由此可以得出若干可供重塑其理念的启示。
文化目标 多样性话语 知识产权 文化多样性公约
梅术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国内会议
2007知识产权论坛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
武汉
中文
164-170
2007-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