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传统文化的保护与知识产权

在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内的法律诉讼和相关利益日益增长的今天,有人认为知识产权所对土著居民(原住民)传统文化权利的保护是不足的。这个问题的出现,是因为这两种体系的哲学和理论背景是不同的。也就是说,缺乏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正当权利的充分保护,这些权利当前主要被发达国家不正当的用于数字和网络环境中,从而导致许多国内外问题。因而,这篇论文所论述的方法可能是最适合保护土著居民的传统文化。 首先,每个国家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方法都是概括性的。传统文化极为丰富的发展中国家通常推行特别法,而不是通过现行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然而,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坚决认为依靠现行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体系和建立特别法的保护体系都是不合适的。因为在韩国没有土著居民,所以在韩国不会发生传统保护问题。因此,关于保护土著居民传统文化的问题,已经得到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承认,但是关于采用特别法保护体系的问题却保留了立场。国内保护试图通过“文化财产控制法”进行保留。 总之,笔者认为,根据土著居民的习惯法通过特别立法的方式来保护传统文化是可取的。 关于这个问题,巴拿马通过的2000年第20号法案是最可行的方法例的典型。

传统文化 知识产权 土著居民 法律体系

朴荣吉

韩国东国大学校

国内会议

2007知识产权论坛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

武汉

中文

171-179

2007-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