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知识产权主体制度的变革——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为视角
国内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关注源于乌苏里船歌案。2003年12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胜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承担原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此后,学术界围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原则、保护机制的建立等方面展开了讨论。知识产权是私权,也是人权。本文从人权概念发展的三个历史阶段入手,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分析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对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带来的影响,从而归纳出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变革的一个基本形态,即从确定主体到不确定主体的渐变。
知识产权主体制度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
雷艳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
国内会议
2007知识产权论坛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
武汉
中文
270-277
2007-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