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作为其所标示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载体,比较容易遭到侵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保护和认定驰名商标都给予了规定。然而,中国内地、香港与澳门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方面存在差异;在香港、澳门签定cEPA之后,有必要加强内地与香港澳门在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方面的交流协调,增进对驰名商标认定的可操作性、公平性和可预测性,在保护措施方面与国际接轨。
驰名商标 保护措施 价值载体
代中现
中山大学
国内会议
2007知识产权论坛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
武汉
中文
342-349
2007-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