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完善我国沿海运输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有比较漫长的海岸线,在海上运输及开发利用海洋的同时,海洋环境污染将对我国的海洋事业和沿海人民的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目前与船舶油污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涉及保护海洋环境,防止船舶污染方面。第二类,涉及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方面。第三类,涉及船舶污染损害发生之后应急、防备及合作方面。由于第一、第三类法律、法规,主要涉及技术及行政管理方面,实践中异议并不多,而第二类存在较大分歧。我国目前尚没有关于船舶油污造成损害赔偿的专门法律规定,更不用说涉及沿海运输的油污损害赔偿问题,相关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海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之中。而我国已经加入1992年《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但是该公约是否适用于我国沿海运输的油污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作法不统一。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成为司法实践面临的问题。本文通过研究,在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赔偿责任限制、强制保险、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方面,最终提出完善我国沿海运输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构建设想。

环境保护 法律制度 沿海运输 油污损害赔偿

郭萍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5年全国环境立法与可持续发展国际论坛

北京

中文

188-193

2005-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