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中国核损害责任制度的建构

随着核能和平利用的发展,核能的安全性日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核损害及其赔偿已经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在核损害责任国际公约的框架下,建立健全国内的核损害责任制度,将有利于保护公众(第三方)的利益,促进核工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核能领域的国际合作。中国大陆至今仍未加入任何核责任国际公约,现行核损害责任制度依然存在重大的缺陷,即核基本法或单行法至今阙如、国务院《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批复》无法适应现实需要。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国大陆的核损害责任制度。

核能和平利用 核损害民事责任 立法设想

蔡先凤

宁波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5年全国环境立法与可持续发展国际论坛

北京

中文

246-261

2005-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