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环境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侵权导致的损害财产赔偿案件越来越多,但是,目前对环境损害财产赔偿的权利依据,即环境权,尚认识不够清楚。我国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一般都沿引传统民法理论建立的通风权、日照权、宁静权等相邻权及人身权、其他财产权作为救济的根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但毕竟不够全面,不够科学,本文分别从环境权的法律认定,环境权与法人财产理论的关系,环境权的概念,内容及其行使原则等方面对环境权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希望对完善我国的环境权能起到微薄之力。

环境权 法人财产制 行使原则

李本东

桂林电子工业学院法律系

国内会议

2005年全国环境立法与可持续发展国际论坛

北京

中文

303-307

2005-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