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外因探析——兼谈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路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创建不能只局限于公益诉讼制度本身,而应同时关注产生这一制度所需的外在因素。其中,公众高涨的环境权利意识是这一制度得以构建的源动力,畅通的制度内纠纷解决机制则为构建这一制度提供了可靠的渠道,独立公正的司法将保障这一制度有效地运行。综合分析我国现阶段的状况,笔者认为,先赋予检察机关对环境公益案件的起诉权,然后逐步实现将环境公益案件的起诉权由检察机关向社会转移,这是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最佳路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权利意识 法律法规
石维斌 潘世钦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28-332
2005-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