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完善中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政府、社会联动模式——不界分“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

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到国家严格管制,地位实为“下级所有权”、“准所有权”或“大使用权”,性质实为“公共性权利”,同时基于分配正义的考虑,中国土地征收制度不需要界分“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也不能以市场化的方式或标准对失地农民予以补偿。笔者提出完善中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政府、社会联动模式,主张利用社会调节——公共决策的机制限制政府,并由政府整体让利于农民集体——建立区域性的土地征收补偿基金。由于强调将农民作为一个整体——利益共同体加以保护,可以实现整体效率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公共利益 准所有权 分配的正义 社会调节 补偿基金

赵红梅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

国内会议

2005年全国环境立法与可持续发展国际论坛

北京

中文

378-387

2005-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