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纽约公约》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兼论我国涉外仲裁立法的修改与完善

作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在过去的二十年间,我国遵循公约规定的条件,忠实地地履行了承认与执行公约裁决的国际法义务。作者认为,公约裁决包括外国裁决和非本国裁决。在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实践中,地域标准已经成为各国普遍认可的区分本国裁决与外国裁决的主要标准,但对于某一裁决是否属于本国裁决,归根结底由相关国家法院依据当地法律作出裁定。公约项下的非本国裁决所针对的是裁决地与裁决执行地同属一个国家的情况,非本国裁决对于裁决地和裁决执行地国而言,既不是本国裁决,也不是外国裁决。我国现行仲裁立法将外国裁决与外国仲裁机构裁决混为一谈,在涉及承认与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将外国仲裁机构裁决、外国裁决与《纽约公约》项下的非本国裁决相提并论的情况。在对我国仲裁法进行修订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将各国普遍认可的地域标准作为区分我国裁决与外国裁决的标准,并纠正我国现行立法中不符合仲裁实际情况的提法。

《纽约公约》 涉外仲裁立法 立法完善

赵秀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8第二届中国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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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