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我国侦查构造的特点与改革完善

我国的侦查没有形成控、辩、裁三方构成的典型的诉讼构造模式,侦查是一种由侦查机关单方面实施的追诉活动,不具有“诉讼”的性质,而具有超职权主义的行政式的构造特征。其最主要的特征是侦查程序中没有裁判权主体的介入,侦查中的强制性处分和审前羁押无需司法审查,侦查机关的力量非常强大,而犯罪嫌疑人的对抗能力相对弱小。本文在分析了我国侦查构造的特点和缺陷后,提出了改革与完善我国侦查构造的意见。

侦查程序 犯罪嫌疑人 对抗能力 司法审查

卫跃宁

中国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2008第二届中国法治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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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01

2008-1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